湖北教师招聘公共基础知识:学生伤害事故中常用的归责原则
1.过错责任原则
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,同时,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。这个原则主要强调的是谁犯错谁就承担错误,谁犯的错误大,谁承担的责任就大,比如,学校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导致在里面正常上课的学生被砸伤,这时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主要在于学校,所以学校承担学生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2.过错推定原则
过错推定,也称为过失推定,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,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,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。也就是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时候,家长能证明伤害是由学校导致的,但是学校不能证明伤害不是自己的导致的,就假定伤害就是学校导致的,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,这个原则主要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伤害事故。
3.公平责任原则
公平责任,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,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,来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。这个原则前提是双方都没有错的情况下使用,比如张三的孩子和李四的孩子在一起玩耍,玩游戏中张三的孩子把李四的孩子眼睛弄伤了,法院站在公平的角度就会让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民事补偿。
4.无过错责任原则
无过错责任,也称为无过失责任,是指当损害发生后,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,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。比如,司机正在正常的行使,一个行人闯了红灯被撞,此时司机没有错,行人有错,但是法律站在要保护弱者的角度,也会让司机给行人一定的赔偿。
以上四个原则学校伤害事故用的最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、公平责任原则,要注意对四个原则的灵活把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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